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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一家长敲诈教师4万元被判3年罚金五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12-27 18:01:37  阅读:5833+ 来源:自媒体 作者:澎湃新闻

原标题:贵州毕节一家长敲诈教师4万元,被判3年罚金五千

大方查看微信公号12月27日音讯,近来,由大方县人民查看院提起公诉的周邦勋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揭露宣判,大方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周邦勋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被告人周邦勋退赔被害人黄某35000元、陈某某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大方县绿塘中学教师黄某在绿塘中学暑假补课期间,被在该校补习的周邦勋之子周某某喊绰号“大花马”,黄某及班主任陈某某在对周某某进行批评教育时,打了周某某脸部几耳光。2014年7月30日,周邦勋及家族将周某某送到大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周邦勋以其子被黄某、陈某某打伤及绿塘中学假日违规给学生补课要到有关部门反映为由,挟制黄某、陈某某补偿11万元。黄某、陈某某忧虑周邦勋到相关单位指控反映会影响自己和校园,后经屡次洽谈,2014年8月3日,黄某、陈某某以大方县绿塘中学的名义与周邦勋签订协议,被逼补偿周邦勋4万元(其间,黄某补偿3.5万元,陈某某补偿0.5万元)。两边签订协议后的次日,周邦勋之子出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1835.66元由黄某、陈某某承当。

经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周邦勋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敲诈别人资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到案后,周邦勋照实供述了自己的首要犯罪事实。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损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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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对被害人运用恫吓、挟制或挟制的办法,非法占有公私资产的行为。

本案中,周邦勋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以其子被黄某、陈某某打伤及绿塘中学假日违规给学生补课要到有关部门反映为挟制,迫使黄某、陈某某补偿其4万元的这一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题为《一家长敲诈两教师4万元,一审被判3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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